(2016)京03民终4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1与郭×2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1,郭×2,张×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4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1,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2,男,1931年2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女,1936年11月18日出生。上诉人郭×1因与被上诉人郭×2、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9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1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郭×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郭×1负担(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郭×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郭×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丽丽代理审判员 张清波代理审判员 史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仵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