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涧伟与李宝贤、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涧伟,李宝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81741-2。法定代表人倪绍兵,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涧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74********,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公安局职员,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棱河委3组。被执行人李宝贤,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53********,男,195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春雷街6委**组**号。本院在执行张涧伟与李宝贤、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称,1.据以执行的(2015)穆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是“被告李宝贤于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张涧伟借款本金170万元……被告江苏嘉隆工程有限公司在国道绥满公路马桥河永安至兴源新丰互通项目指挥部拨付工程款时协助被告李宝贤偿还原告借款170万元。”异议人不是债务人也不是担保人,只有在该项目拨付款项时才有协助义务;2.异议人不欠李宝贤个人工程款。3.李宝贤诉异议人工程款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结果尚不确定;异议人与该项目指挥部未结算,与分包施工人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派驻项目指挥部的施工代表李宝贤均未结算。异议人要求停止执行(2016)黑1085执5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本院查明,据以执行的(2015)穆商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查明“被告李宝贤和江苏嘉隆工程有限公司均承认被告江苏嘉隆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被告李宝贤劳务工程款360万元以上。原告张涧伟与被告李宝贤,江苏嘉隆工程有限公司认可以上事实”。国道绥满公路马桥河永安至兴源新丰互通项目指挥部对尚欠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远超360万元并立即支付无异议。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确定“江苏嘉隆建设有限公司在项目指挥部向其拨付工程款时,要协助被告李宝贤偿还借款170万元”是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江苏嘉隆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对项目指挥部享有的到期债权协助被告李宝贤偿还所欠张涧伟借款本金170万元,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否定调解书所认定的事实,故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姜永顺审判员 刘增进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