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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会计与被告贺元杰、何江玲、刘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计,贺元杰,何江玲,刘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323号原告马会计,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少先,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元杰,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告何江玲,女,1989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中伟,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会计与被告贺元杰、何江玲、刘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会计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会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会计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兼书 记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