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关于重庆皇华(建设)有限公司与杜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皇华(建设)有限公司,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皇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055-8。法定代表人周兴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权,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兵,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溪罗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重庆皇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皇华(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款212600元并承担执行费,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法院将被执行人杜刚列入执行黑名单后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3)南溪罗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的(2016)川1503执恢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皇华(建设)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杜刚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