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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学林与张贵成、青铜峡市全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林,青铜峡市全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张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林,男,1981年10月生于吴忠市,回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全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铜峡市树新林场园艺分场南坡。法定代表人:孙浩权,该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张贵成,男,1977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王学林与青铜峡市全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张贵成(2015)青民初字第1346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及利息3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3000元、申请费4489元,共计310389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