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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5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聚香水产调料行申请执行孙淑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聚香水产调料行,孙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506-2号申请执行人聚香水产调料行。被执行人孙淑艳。本院执行聚香水产调料行申请执行孙淑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你行处的存款账户,现因需要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孙淑艳在土城子信用社所处工资账户予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