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金融有限公司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金融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2号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05幢一至三层。被告杨某,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撤诉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