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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金融有限公司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金融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2号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05幢一至三层。被告杨某,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撤诉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某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