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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与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2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上诉人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玉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