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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琦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342号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被告: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曹强。本院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审判员  施丹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