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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梁宝琴与孙杰、李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津0104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梁宝琴,女,193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玉泉路保康里*******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39********。委托代理人毛瑞霞,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玉泉路保康里*******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2********。委托代理人于广文,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杰,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十一段大楼29门***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9********。被执行人李红,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星环里*****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5********。申请执行人梁宝琴与被执行人孙杰、被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电子商务部(以下简称被告人民保险电子商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85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62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 此 通 知执行员 朱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