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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建伟与王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伟,王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周建伟。被执行人王建设。申请执行人周建伟与被执行人王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2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建伟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144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7144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被查封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4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任 军执 行 员 毛昕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礼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