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418号原告黄某某,男,1987年9月22日生。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4月18日生。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未能找到被告李某某,经与原告多次联系,原告黄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目前确切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未能将本案的有关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为保障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房 岩人民陪审员 詹重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兰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