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66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孙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元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