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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广元与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李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国航世纪中心B座。组织机构代码:74363396-8。法定代表人:郭敬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广元,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广元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铁中执字第8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李广元持有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证券代码603333)并质押给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500万股(质押编号为:ZYD120865)及2012年红利25000000份采取了冻结措施。随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李广元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广元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广元持有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证券代码603333)并质押给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500万股(质押编号为:ZYD120865)及2012年红利25000000份的冻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广元持有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证券代码603333)并质押给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500万股(质押编号为:ZYD120865)及2012年红利25000000份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天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