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关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强,关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62号原告:陈志强,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赵文君,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福,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玉林,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强与被告关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