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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71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闽侯。被告池某某,女,1990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振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秀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