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20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于成功与主亚军、刘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功,主亚军,刘怀芬,主倜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064-1号原告:于成功,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被告:主亚军,男,194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告:刘怀芬,女,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告:主倜睿,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功诉被告主亚军、被告刘怀芬、被告主倜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成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主亚军、被告刘怀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主亚军在中国邮政银行账号为60×××99上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将被告刘怀芬在中国邮政银行账号为60×××82上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将被告刘怀芬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916060000010301574055上的银行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将被告刘怀芬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916060000011103542475上的银行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宪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卞秀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