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熊文军与张纯国、刘学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终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文军,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委托代理人谢育龙,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纯国,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委托代理人魏刚,资中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学彬,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委托代理人周祚鹏,资中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熊文军因与被上诉人张纯国、刘学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文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文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77元,减半收取888.50元,由上诉人熊文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勇审判员 裘南晶审判员 何中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