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文军、何世英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川0823执108号杨文军、何世英、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文军、何世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文军、何世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支付标的1666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主动支付了前述款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5)剑阁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