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夏国起诉被告王丙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起,王丙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442号原告:夏国起,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龙井市老头沟镇。被告:王丙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告夏国起诉被告王丙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夏国起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卞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