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4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磊与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齐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1002号原告王磊,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委托代理人王斐,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卫军,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丹,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承担。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