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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8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人民财保春园路营业部与张克成、柏万红、李光明、鲍荣山、汪丰涛、俞金平、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阳兴隆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春园路营业部,张克成,柏万红,李光明,鲍荣山,汪丰涛,俞金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8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兴隆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兴隆镇兴隆村发展大道763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利,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春园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春园路营业部),住所地襄阳市春园路13-4、13-5号。代表人尚先往,人民财保春园路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敬锋,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诉讼、和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克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万红,女。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超,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明,男。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荣山,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丰涛,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金平,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06221968********。上列被上诉人汪丰涛、俞金平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合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财保春园路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张克成、柏万红、李光明、鲍荣山、汪丰涛、俞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月18日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1月8日依法向上诉人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而上诉人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拒绝出庭的理由。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针对上诉人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上诉人开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会光审判员  柳 莉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