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安国市人民法院与李孟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市人民法院,李孟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36号申请执行人安国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孟轩。本院在执行李孟轩罚金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