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安国市人民法院与李孟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市人民法院,李孟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36号申请执行人安国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孟轩。本院在执行李孟轩罚金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