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威海西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威海政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卞政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西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威海政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卞政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西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区。法定代表人戚晓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丽,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海政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卞政列,总经理。被执行人卞政列(BYUNJUNGYOUL),男,韩国人,1973年5月26日出生,现住威海市悦海世家**号楼***室,护照号码:xxxxxx。申请执行人威海西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政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卞政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威民二外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05万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威海政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款项32520.33元并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威民二外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升臣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