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423号原告:邹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万顺。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邹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被告张某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海洪泽人民陪审员 马 征人民陪审员 杨 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