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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423号原告:邹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万顺。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邹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被告张某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海洪泽人民陪审员  马 征人民陪审员  杨 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