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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付秀玉与长春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秀玉,长春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付秀玉,女,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亚泰豪苑D栋1单元401室。被告:长春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2018号。法定代表人:常德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秀玉与被告长春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秀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