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公会与孙昌连、崔西虎、崔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会,孙昌连,崔西虎,崔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816号原告公会。被告孙昌连。被告崔西虎。被告崔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会与被告孙昌连、崔西虎、崔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