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17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XXXXXX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XXXX有限公司,沈阳X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777-1号原告沈阳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中心街。被告沈阳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XXXXXX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XXXX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人民币X元整)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X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阳XXXXXX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有停上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