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姜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姜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375号原告杨某1,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杨某2,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姜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姜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姜某、王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