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林海申请松原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松原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林海被执行人:松原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松原市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吴云山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