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少华与马云根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华,马云根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04号原告马少华,男,194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马云根,男,194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少华与被告马云根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少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郑 洪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雁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