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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少华与马云根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华,马云根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04号原告马少华,男,194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马云根,男,194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少华与被告马云根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少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郑 洪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雁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