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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朱明明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897号罪犯朱明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明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8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79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朱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朱明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明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