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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佳与徐金水、第三人戴映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徐金水,戴映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刘佳。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水。委托代理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戴映霞。委托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与被告徐金水、第三人戴映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自愿与被告徐金水、第三人戴映霞协商处理,并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刘佳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明审 判 员  熊 斌人民陪审员  金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