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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春双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春双,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翟春双,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毛新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翟春双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封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此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2016)吉0105执21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