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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一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晋中市金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晋中博农种养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金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博农种养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金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法定代表人贾广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中博农种养专业合作社,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法定代表人苏林旺,系该社理事长。本院在执行晋中市金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晋中博农种养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榆商民四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堉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