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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5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5民初36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5月7日。被告何某,男,汉族,现年23岁。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宏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