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94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