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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辉与周刚、吕鹏 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周刚,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被执行人周刚,男。被执行人吕鹏,男。王辉与周刚、吕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刚、吕鹏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周刚的奥迪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武审判员  党军生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