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崔广银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878号罪犯崔广银,男,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广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0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崔广银退赔被害人被盗物品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9月27日、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1)、(2014)宁刑执字第6352号、第28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崔广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崔广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崔广银在服刑期间曾二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广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赔,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广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