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8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蓬莱市海燕塑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海燕塑料有限公司,于家昇,蓬莱市信泰果蔬有限公司,赵文玉,蓬莱市海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803-2号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董事长。被告蓬莱市海燕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法定代表人于家昇,任经理。被告于家昇,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被告蓬莱市信泰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法定代表人赵文玉,任经理。被告赵文玉,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被告蓬莱市海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法定代表人于荫第,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海燕塑料有限公司、于家昇、蓬莱市信泰果蔬有限公司、赵文玉、蓬莱市海燕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蓬莱市海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蓬莱市镇村土地证号为蓬国用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蓬莱市海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蓬莱市镇村土地证号为蓬国用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上述土地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转让过户、抵押、租赁、赠与、毁损以及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原告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