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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方某甲、方某乙等与蒲某乙、蒲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蒲某甲,蒲某乙,蒲某丙,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974号原告:方某甲,农民。原告:方某乙,农民,系被告方某甲父亲。原告:蒲某甲,农民,系被告方某甲的母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杨,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某乙,农民。被告:蒲某丙,农民,系被告蒲某乙父亲。被告:胡某,农民,系被告蒲某乙的母亲。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云,蚌埠市148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开斌,蚌埠市148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方某乙、蒲某甲与被告蒲某乙、蒲某丙、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甲、方某乙、蒲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蒲某乙、蒲某丙、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甲、方某乙、蒲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蒲某乙、蒲某丙、胡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方某乙、蒲某甲撤回对被告蒲某乙、蒲某丙、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方某甲、方某乙、蒲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