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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民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安黄强与杨关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黄强,杨官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黄强,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国文,男,汉族,1949年12月24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被告杨官平,男,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陕西省旬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官汉(杨官平之弟),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周海义,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黄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黄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文,被上诉人杨官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官汉、周海义均到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旬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邵 军代理审判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罗 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