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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6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6民初90号原告黄某,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身份证号码:×××3848。被告李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身份证号码:×××3433。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