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徐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甲,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原审被告郑某。上诉人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4)梁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2014)梁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纯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