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超与被执行人尹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经理。被执行人尹刚,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马超与被执行人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溧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魏长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