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与蔡体敬、高凤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蔡体敬,高凤英,倪福来,高香苓,李联龙,田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29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支行被执行人:蔡体敬被执行人:高凤英被执行人:倪福来被执行人:高香苓被执行人:李联龙被执行人:田业英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狄 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