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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金正明与顾志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正明,顾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965号申请执行人金正明。被执行人顾志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正明与被执行人顾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顾志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执行中,因处置财产等程序需要一定时间,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待该案执行结束后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8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