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5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白茆镇北沿行政村第九自然村02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香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接手位于无城九洲广场的“腾祥电玩城”,成为电玩城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沈某某在该地摆放赌博机以上分退币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共获利人民币约6000元。2015年8月19日,该电玩城被无为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三台大型捕鱼机(共26座,现场已销毁),参赌人员十余人。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销毁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张某、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无为县公安局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上分、退币等功能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冬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