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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颜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颜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1758号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江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任晓冬,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群仙。被告颜海军。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颜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638.2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43.38元(2014年1月1日起算至2015年12月31日,违约金按月息1%计算),合计5181.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4年12月10日,被告向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时代花园小区B区15幢20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09.91㎡。2011年5月12日,原告与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金华时代花园和时代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取得时代商务中心的物业服务资格。2011年5月12日,原告与时代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缴纳,逾期违约金按每日3‰计算。2013年6月1日,经过大多数的小区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每月每平方米1元调整为1.2元。被告按期缴纳了2012年之前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但2013年以后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一直未交,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物业管理费4638.2元。该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缴纳。至今,被告尚欠物业服务费4638.2元,滞纳金543.5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4638.2元及滞纳金543.3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颜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庆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益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