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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刑更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邓连民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450号罪犯邓连民,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回族,新疆伊宁县人,2013年10月9日送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3年6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库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连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期间刑期无变化。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邓连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邓连民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连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邓连民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2月10日获得监狱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8月17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4月15日、2014年9月25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8月20日共获得季度表扬5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1年,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邓连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连民准予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余刑至2022年9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萍 来源: